集团仲裁的法律困境研究
本文关键词:集团仲裁的法律困境研究
【摘要】:20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Green Tree Financial.Corp.v.Bazzle案的判决,使得“集团仲裁”(Class Arbitration)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变的活跃起来。美国法院处理了更多的集团仲裁案件,美国的美国仲裁中心(AAA)和司法仲裁协会和调解服务中心(JAMS)专门制定了集团仲裁补充规则。对于集团仲裁的态度,有对立的两派:有学者认为集团仲裁利于维护弱小群体的利益,仲裁条款中若没有禁止集团仲裁,则可推定允许集团仲裁,甚至在仲裁条款中规定禁止集团仲裁是非法的;也有学者认为集团仲裁无法维护未出席集团成员的利益,它不能合理的解释当事人在未明确允许集团仲裁时,当事人有集团仲裁的意思表示,甚至集团仲裁就不是仲裁。伴随着争议声,美国有关集团仲裁的实践一直持续着,这也引起了欧洲、美洲、亚洲其他国家的关注,有学者在讨论将集团仲裁引入本国的可行性,也有少数学者探讨集团仲裁在国际仲裁中是否能有一席之地。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研究集团仲裁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的法律困境,论证集团仲裁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不合理性,进而说明我国对集团仲裁的态度。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集团仲裁的现状”,即集团仲裁的发展概况。集团仲裁作为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方式,与群体性仲裁(Large-Scale Arbitration)的其他两种方式——集体仲裁(Collective Arbitration)和多方投资仲裁(Mass Arbitration),在适用程序、适用领域等方面有许多不同。集团仲裁的实践,主要以解决国内纠纷为主,AAA和JAMS受理了许多集团仲裁案件,美国、哥伦比亚以及加拿大的内国法院也审理了有关集团仲裁的案件,这一定程度上说明集团仲裁活跃在国内仲裁领域。然而,就AAA目前受理的433件各类集团仲裁案件而言,关于实体问题的裁决目前只有7个,这说明集团仲裁解决实际争议还有待考验。国际层面,美国有尝试通过集团仲裁解决国际性争议,比如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ward Coll.V.JSC Surgutneftegaz案和Stolt-Nielsen S.A.v.Animal Feeds Int’l Corp.案,前者仲裁庭未作出终局裁决,后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未批准集团仲裁程序。第二章为“国内集团仲裁的法律困境”,本章讨论了有群体性仲裁解决机制的国家和没有群体性仲裁解决机制的国家,前者以美国、西班牙为代表,后者以法国、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美国集团仲裁的实践最为丰富,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目前似乎在有意限制集团仲裁的适用。西班牙在消费者纠纷中采纳了集体仲裁机制,鉴于集体仲裁与集团仲裁的明显差异,西班牙引入集团仲裁的可能性也很小。而在法国、英国和日本,由于其国内诉讼和仲裁机制与集团仲裁有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没有引入集团仲裁的可能性。第三章为“国际集团仲裁的可行性”。集团仲裁很难保证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性、高效性和保密性,而集团程序的特点也使得当事人难以获得足额赔偿。国际集团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及其承认与执行方面也存在许多难题,使得集团仲裁难以有效地解决国际争议。第四章为“我国应对国际集团仲裁的法律思考”。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和仲裁实践看,我国没有集团仲裁的生存土壤,也没有引入集团仲裁的可能性。但是,如果美国或其他国家做出了与中国有关的集团仲裁裁决,并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完全可以依据《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予以拒绝。综上,本文首先介绍了集团仲裁的现状,接着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研究集团仲裁的法律困境,但文章研究其法律困境并不是为了提出解决之道,而是为了说明中国对集团仲裁的应有态度及如何应对国际集团仲裁。
【关键词】:集团仲裁 群体性仲裁 法律困境 承认与执行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71.2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7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9-10
- 二、文献综述10-15
- 三、研究方法15
- 四、论文的创新和不足15-17
- 第一章 集团仲裁的现状17-26
- 第一节 群体性仲裁解决机制17-19
- 一、集团仲裁17-18
- 二、集体仲裁18-19
- 三、多方投资仲裁19
- 第二节 集团仲裁的实践19-26
- 一、国内集团仲裁的实践19-22
- 二、国际集团仲裁的萌动22-26
- 第二章 国内集团仲裁的法律困境26-42
- 第一节 有群体性仲裁解决机制的国家26-32
- 一、集团仲裁在美国的法律困境26-30
- 二、西班牙引入集团仲裁的法律困境30-32
- 第二节 没有群体性仲裁解决机制的国家32-42
- 一、法国引入集团仲裁的法律困境32-36
- 二、英国引入集团仲裁的法律困境36-39
- 三、日本引入集团仲裁的法律困境39-42
- 第三章 国际集团仲裁的可行性42-53
- 第一节 国际集团仲裁与传统双边仲裁的冲突42-44
- 一、公正性42-43
- 二、高效性43
- 三、保密性43-44
- 四、足额赔偿44
- 第二节 国际集团仲裁的法律困境44-53
- 一、国际集团仲裁的管辖权44-47
- 二、国际集团仲裁的程序47-51
- 三、国际集团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51-53
- 第四章 我国应对国际集团仲裁的法律思考53-61
- 第一节 我国群体性争议解决机制53-55
- 一、代表人诉讼与集团诉讼的比较53-54
- 二、合并仲裁与集团仲裁的比较54-55
- 第二节 我国引入集团仲裁的法律障碍55-56
- 一、我国缺乏立法保障55-56
- 二、我国缺少配套机制56
- 第三节 《纽约公约》下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集团仲裁裁决56-61
- 一、无法提供仲裁协议57-58
- 二、未获适当通知58
- 三、不属于或超出仲裁协议之范围58-59
- 四、仲裁庭组成不当59-60
- 五、不具有可仲裁性和违反公共政策60-61
- 结语61-62
- 参考文献62-68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8-69
- 后记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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