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文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08-02 14:13
本文关键词: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文为中心
【摘要】:受资料限制,以往学界对西周时代王畿之外的邦国法秩序知之甚少。近期公布的山东、山西、湖北出土之金文资料,为探讨相关问题提供了线索。将这些铭文信息连缀起来可发现,周人在邦国法秩序构建中恪守其"收放界限",并未将自己的法度全面移植,而是各依其便,甚至主动学习土著部族的制度。与之相应的是,王朝的司法力量会积极参与到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中。当邦国内部秩序被破坏或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周王或者体现周王权力的执政大臣会担任审判官的角色,通过审判权力重新恢复其内部秩序。在以法律手段管控异族邦国时,王朝侧重"司法手段"而非"立法手段",即通过充当裁判者的角色确立王朝的权威,而并不倾向强加周人法度于异族。是为西周邦国法秩序构建的基本特征。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
【关键词】: 西周邦国 法秩序 立法 司法 金文
【基金】:笔者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出金文、简牍所见周秦法制变革研究”(项目编号为16BFX018)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9
【正文快照】: 影响中国及东亚两千余年的律令制度,是伴随着中央集权统治模式的成长而发展的。在秦朝之前,完全意义上的中央集权统治并不存在。与之相应,适用于整个华夏的法律体系也未形成。战国至秦汉时代,华夏世界统合为一的趋势急剧展开,以大一统政权为背景而设想出来的所谓上古法制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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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0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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