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参与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4 07:15
本文关键词:专家参与立法问题研究
【摘要】:由于社会日益复杂化,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人们越来越需要某些专门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专家帮助其解决个人事务或进行相关方面的咨询。专家从事的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人民群众基于对专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信赖,社会生活各领域都活跃着专家的身影。立法无小事,小事不立法,法律所规定的都是于国于民休戚相关的大事。立法专业性之强、影响范围之广、任务之繁重,立法效果要得到人民的认可与支持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可以说立法是一项站在刀锋上的工作。立法过程更是离不开专家,尤其是法学专家的参与。人民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一是以人大代表身份提出议案,其本身可以是有相当专业技能的专家。二是以立法专家的身份“受邀”参与到立法程序中。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法学专家的加盟,弥补个人的认识不足,完善立法知识结构,有效提高立法技术与质量。虽然在《立法法》第五十二条中亦规定为确保立法部署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系统化,需广泛征集意见,但是立法规划的发展方向、内容的决定权仍然牢牢掌握在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手中,立法项目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管理的宏观需要,国家完全垄断了立法提案,无不渗透着政府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产生不当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从现代法治意义的立法角度来看,为排除部门利益或集团利益的干扰,任何与立法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部门、团体或个人,应该在立法起草工作的各环节回避,更不能成为立法起草阶段的主导者,否则难以立法过程的民主与透明,实现良法之治。文化是国家发展的软实力,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巨大而持久。专家因凭专业知识参与立法,提高了个人声誉和政治地位,相当于获有“立法软权力”。逐渐成为利益集团争相游说的重点。此时新的立法腐败就有可能产生。专家要发挥自身的立法作用,必须依凭立法机关邀请、委托这一事实,才能成功地追求自己的目标的时候,从而也强化人大立法这一立法制度,成为他们急切维护的价值。挑选出的专家未必比委托者更具有中立性,有时只是一厢情愿的假设中立,他们同样也可能具有成见或偏见。专家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辅助性的工具责任,只能以检验“产品”合格与否的相似标准来规范专家责任。署名制度在西方国家早就十分盛行,其法律意义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明尼苏达州众议员永久规则》中设置无争议议案一览表和少数派报告,是笔者设计专家责任的来源雏形,使专家个人得以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当署名这一方式在社会生活领域被广泛运用,如办证登记、合同签署、法官终身负责等,成为一种被人们所普遍认可的行为手段、行动准则,暗含“法律的内在驱动力”。设计通过书署名,实现专家个人意志的充分表达,异见书署名,保留攻讦错误的权利。就专家受邀、受聘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因其以署名责任的方式认证其在立法实践过程中的判断,在法律、法规公布后,专家依署名的不同类别,如是签署“通过书”或签署“异见书”,以此为考评对象,决定其在法律、法规废止前的专家身份层级。现代社会刻意进行变革的主要工具乃是立法。专家因凭其在立法上的不可替代性作用,必须对专家的行为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以对法律绩效评估的方式,检验专家建议稿或专家署名的通过书、异见书,既能考察专家们立法水平,又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立法学的过程。无论是设计专家署名的通过书、异见书,或是设置专家参与立法的责任,并不会加重专家参与立法的思想负担,其实际强化专家在立法过程中与立法部门、利益集团产生意见分歧时,自己的专业意见得以有效保留且可被社会大众公正评价的权利。无论如何决策者都难以做出完美的决策,署名制度并非强人所难,专家参与立法的不同环节以强制性规定的方式纳入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实质强化人大立法的职能和作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同时客观上保证了专家的“中立性”,其通过书或异见书以书面明示的形式向社会署名公开,既能合理规范专家行为,同时是立法后评估考核专家的双刃剑。加以立法机关对其意见的采纳与否情况同时向社会作出说明,使专家对自己的社会责任保持高度的自觉,珍惜参与立法的机会,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立法。
【关键词】:专家 立法 署名责任制 绩效评估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0.0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3
- (一) 选题背景10
- (二) 研究意义10
- (三) 研究综述10-13
- 1. 国内研究综述10-12
- 2. 国外研究综述12-13
- 一、专家参与立法的概述13-16
- (一) 专家13-14
- (二) 立法专家14-15
- 1. 立法专家是具备立法项目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14
- 2. 立法专家是长期进行立法方面的相关工作并受到广泛认可的专家14
- 3. 立法专家所提议案或意见对立法机关有重要参考价值14-15
- (三) 参与立法的法学专家15-16
- 二、专家参与立法的必要性分析16-25
- (一)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缺陷16-23
- 1. 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及基层代表的不足限制人民主权的实现17-19
- 2. 立法规划的限制19-20
- 3. 利益集团的影响20-21
- 4. 立法过程缺少充分的立法博弈21-23
- (二) 专家参与立法是社会的普遍要求23-24
- (三) 专家参与立法是权责统一的法理要求24-25
- 三、专家参与立法的局限性25-29
- (一) 专家参与立法所受的外部局限25-26
- 1. 参与立法规划设计活动的规定25
- 2. 参与法案起草活动的规定25
- 3. 专家列席会议制度25
- 4. 审议过程中征求专家意见制度25-26
- (二) 专家参与立法存在的自身缺陷26-29
- 1. 专家很可能被操纵26
- 2. 挑选出的专家中立性待考究26
- 3. 专家的双重压力26-27
- 4. 专家害怕利益集团报复不敢正声27
- 5. 一些专家提案被人诟病可信度降低27-29
- 四、专家参与立法的责任承担研究29-41
- (一) 世界上主要国家对专家责任的规定及研究29-30
- 1. 专家责任的概念29
- 2. 世界上主要国家对专家责任的研究29-30
- (1) 西方国家对专家责任的研究29
- (2) 我国关于专家责任的研究29-30
- (二) 专家承担立法法律责任的悖论30
- 1. 主体不能30
- 2. 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30
- 3. 专家参与立法责任不能与一般专家责任混同30
- (三) 署名责任制的设计30-36
- 1. 署名的发展31
- 2. 署名责任制的制度设计31-34
- (1) 通过书署名——个人意志的充分表达33
- (2) 异见书署名——保留攻讦错误的权利33-34
- 3. 利用署名责任制保障专家以不同方式参与立法时其意见充分表达的具体分析34-36
- (1) 专家起草建议稿方式34-35
- (2) 成立专门的立法研究机构方式35
- (3) 立法顾问或咨询团队方式35-36
- (四) 对参与立法的专家之评估方法36-39
- 1. 评估专家的方法36-37
- (1) 评估的概念、内容36-37
- (2) 各国法律绩效评估制度的运作机制37
- 2. 以法律绩效评估专家的方法37-39
- (1) 一致评价法38
- (2) 清理评价法38
- (3) 专家行为规范评价法38
- (4) 前后比较评价法38-39
- (5) 以专家考评专家法39
- (五) 专家参与立法的责任承担方式39-41
- 五、结论41-42
- 注释42-44
- 参考文献44-46
- 后记46-47
本文编号:61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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