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7-08-04 20:20
本文关键词: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的责任认定
更多相关文章: 社会医疗保险 事实劳动关系 淮安市淮阴区 裁判要旨 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 责任认定 社保部门 刘鹏 参保人
【摘要】:正【裁判要旨】职工入职时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导致用人单位为他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人民法院认定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应当依法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认定,仍然冒用他人身份申请工伤,又以自己身份申请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给付相关保险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号一审:(2015)淮行初字第00026号二审:(2016)苏08行终27号【案情】原告:刘坤。被告:淮安市淮阴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第三人:淮安富泰革基布有限公司。
【作者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社会医疗保险;事实劳动关系;淮安市淮阴区;裁判要旨;保险费用;用人单位;责任认定;社保部门;刘鹏;参保人;
【分类号】:D920.5;D922.55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职工入职时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导致用人单位为他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人民法院认定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应当依法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认定,仍然冒用他人身份申请工伤,又以自己身份申请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给付相关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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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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