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后期选举纠纷的行政处理
发布时间:2017-08-26 15:18
本文关键词:民国后期选举纠纷的行政处理
【摘要】: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选举法和诉愿法等法律规定,选举纠纷案件不仅受法院管辖,行政机关也有一定的管辖权,民众可通过信件直接或间接地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求。有些选举纠纷在政府处理下得到较好解决,有些则被发回原处。有的违法人员被上级官员包庇,还有部分官员试图采取事前措施抑制纠纷。行政机关对选举纠纷的处理有些保证了选举法的实施,有些属于敷衍了事,有些则反映了政治权力的性质。
【作者单位】: 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民国 选举纠纷 行政
【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5)规划项目“民国后期国统区选举争讼制度研究”(15LS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9;D922.1
【正文快照】: 1930年以后,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十多份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试图规范各种选举。1946至1948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在其控制区域内较为广泛地举行了各类选举活动,在竞选中产生了大量选举纠纷和诉讼案件。(1)各种选举案件生动地展示了西方现代政治模式移植于中国社会的具体过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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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聪聪;;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与派系政治——以1946年广西参议会选举纠纷为例[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本文编号:74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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