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消费者群体性保护之诉讼担当
发布时间:2017-08-27 01:23
本文关键词:西班牙消费者群体性保护之诉讼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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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诉讼担当是指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该诉讼标的的当事人适格。在消费者群体性权益司法救济的层面上,诉讼担当既填补了传统理论下适格主体的空白,又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消费纠纷中原被告的诉讼实力。西班牙以受侵权的消费者是否得以统计为区分标准,将群体性权益划分为集体型与分散型,而现行法下得为救济集体型权益的担当人有消费者协会、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团体、受害消费者自发组建的维权群体和检察部,而能够主张消费者分散型权益的主体仅有“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部。西班牙全国的消费者协会被立法者排列成金字塔型的层级式结构,因此案件影响范围越广、受害人群的不确定性越高时,适格主体须满足的条件越苛刻。对于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立法者通过向其承认当事人适格而扩大了担当主体的范围,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维权群体由于欠缺稳定性和专业性,因此取得诉讼实施权的条件较为苛刻。其由“事实上的或依据该群体之协议而选定的代表人”出庭参与诉讼,代表人须向法院证明群体成员的明意授权。与我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样,西班牙消费者群体性诉讼的既判力具有全局性。为了维护辩论原则,两国立法者都设立了公告与消费者个人介入集团诉讼的机制。其中,西班牙为集体型和分散型权益的诉讼设计了不同的通告和介入规则,且为了重新平衡审案效率和未能及时向法院登记的消费者的辩论权,设立了诉的中途合并之特别规则以及执行阶段听证,而这两道机制与诉讼介入共同构成了维护辩论原则的“三道阶梯”。我国现行法内,消费者群体性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维权群体,以及公益诉讼下的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试点的人民检察院。对比西班牙的相似主体在诉讼法上的特点,我国的诉讼法可在多方面进行完善,如优化维权群体成员数量的下限规定,以避免滥诉;借鉴西班牙对诉讼标的的定义,但调整诉的合并之条件,以避免矛盾判决;扩大维权群体代表人的权力,但同时设立监督和替换机制,以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采用奖励制度,向胜诉的代表人和群体成员提供更高的经济补偿,以缓解代表人的选任难和消费者的“搭便车”现象;引进诉的中途合并机制,以统一法律适用;设立执行阶段听证,以加强对辩论权的维护;将我国消协分级,以实现消协担当权限的梯度化等。
【关键词】:西班牙民事诉讼法 诉讼担当 诉讼介入 群体性诉讼 消费者权益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55.1;DD915
【目录】:
- 致谢3-4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前言8-9
- 一、诉讼担当概述9-16
- (一) 诉讼担当之本体论9
- (二) 诉讼担当与消费者群体性利益救济9-11
- (三) 两国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诉讼担当11-16
- 二、西班牙消费者群体性诉讼之适格主体16-26
- (一) 消费者协会16-18
- (二) 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18-19
- (三) 受害消费者自发组建的维权群体19-24
- 1. 维权群体之诉讼权利能力19-22
- 2. 维权群体之诉讼行为能力22-24
- (四) 西班牙检察部24-26
- 三、西班牙消费者介入集团诉讼机制26-35
- (一) 介入机制之本体论26-29
- 1. 既判力扩张与第三人介入26-27
- 2. 消费者介入机制的法律性质27-29
- (二) 现行法中介入机制的架构29-35
- 1. 现行机制概述29
- 2. 初始原告类型29-30
- 3. 诉前通告30-32
- 4. 诉中通告32-35
- 四、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诉讼担当35-48
- (一) 消费者维权群体35-44
- 1. 维权群体概述35-38
- 2. 维权群体之诉讼标的38-39
- 3. 群体代表人39-41
- 4. 既判力扩张与消费者介入41-44
- (二) 消费者协会44-46
- (三) 人民检察院46-48
- 结语48-50
- 参考文献50-53
本文编号:74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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