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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的法理渊源

发布时间:2014-07-27 05:59

  死刑是人类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之一。一般来说,死刑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剥夺刑事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同一般的杀人行为不同,它是以特定的社会组织即国家的名义依法实施的杀人行为。”由于死刑具有手段严厉、结果不可恢复的特点,它在任何社会对犯罪分子都具有强大威慑力,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特殊作用。因而受到统治集团的青睐,笔耕文化传播,处于刑罚系统的最高位置。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对死刑的合法性和效用的质疑率先在西方产生。死刑废除也逐渐从理论走向了实践,并得到相关国际法的认可。下文将从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角度对死刑废除的过程做相关梳理,并探讨中国在这方面受到的影响。
  按照马克思主义对人类历史的划分,西方的近代是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分水岭。越过1500年的界限,文艺复兴运动、启蒙运动在西方的土地开花结果,促进了西方主流思想的转向。就死刑制度来说,某种意义上它是野蛮、专制的象征,质疑死刑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新的价值取向——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死刑适用毕竟是与法律密切联系的问题,对它的质疑最早源于法理学家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法理层面论证死刑的不正当性的学者中,有三位代表人物:
  (一)贝卡利亚(1738—1794):天赋人权的角度。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于被公认为是最早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观点的学者。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从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等古典自然法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们当初订立社会契约时,对国家所交出的“尽量少的自由”不包括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国家当然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生命权。而且,卡利亚还提出剥夺自由比失去生命对罪犯更具威慑力——终身苦役则可以完全替代死刑。这样,死刑的合法性和效用双双遭到了质疑。贝卡利亚的死刑废除理论虽不完善,却开创了死刑废除理论研究的理路。
  (二)边沁(1748—1832):功利主义的角度。作为功利学派的代表,在生命权的价值大于自由的前提下,边沁比较了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利弊得失,得出的结论是,死刑付出的代价高于终身监禁,而后者获得的效用却与前者相同。所以他认为仅保留终身监禁就能够对社会起到防卫和威慑的作用,且避免了死刑滥用的潜在危害。
  (三)菲力:实证主义的角度。借助实证的手段——研究托斯卡那区(首个死刑废除地区)和法国的一些死刑实际运用地区的犯罪率的统计数据,菲力认为死刑是不必要的。因为死刑并非是非正义的,而是一种合乎正义的人类自我淘汰方式,并不违背人类社会通过消灭反社会和危害社会的人来进行人为淘汰这一自然规律。但是,人类可以通过例如终身监禁、流放等其他方式来达到保护自己和社会的目的。
  从这三位代表人物的观点和研究手段可以看出死刑废止理论发展趋势是从逻辑推导到实证检验。这个过程突出了对生命权利尊重的考量,强调死刑的可替代性使得死刑废止具有了可操作性。死刑废止通过这些理论的传播,影响范围扩大到了多国,并且为形成共同的规范——相关国际法的形成提供了初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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