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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止在中国面临的困境

发布时间:2014-07-27 05:51

  总体来看,全球目前实现了死刑废除的国家在数目上已达国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强。但实际上,一些大国并未包含在其中,如中国、美国和日本等。这些国家人口基数大,虽然死刑率低,每年执行死刑的绝对数量可能较大;从国际法本身来讲,虽然一些国家签订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国际法,但仍处于条约的保留阶段,所以关于死刑的国际法在实际上并不具有强制性。国际人权组织也仅能从道德上对这些国家进行谴责,无法采取一些强制的惩治措施。其次,无论是主张支持使用死刑还是废除死刑,其目的都在于通过刑罚的作用来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率。但现在仍然缺乏有效的数据来证明适用死刑和废除死刑,究竟哪一种主张在实践领域能够对犯罪起到更好的威慑和预防作用,这也成为许多国家保留死刑的借口。透过现象看本质,就死刑废止的困境来说,本文将以中国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叙述:不同文明价值观的渗透与排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优先性问题;社会环境的稳定与波动对死刑政策的选择。最终回到普遍意义上对死刑废止的探讨。
  (一)不同文明价值观的渗透与排异。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对人权理解的差异性问题。以中国为例,作为曾经的社会主义阵营重要成员,今天仍然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官方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与资本主义体系的价值学说差异甚大,现实上来说,中国对人的主流看法不同于西方;历史上来说,中国和西方的差异更大,“杀人偿命”的逻辑有很深的土壤。所谓渗透,是指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对外开放促进了中国人意识、观念上的改变,对死刑的态度变得慎重起来。“保留死刑,少杀慎杀”;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我国的死刑罪名由68个减少至55个。但是越接近文明核心概念,外来价值观受到的阻力就可能越大。根本上,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东方文明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至今对人权的理解还是不同于西方的,只要这种差异存在,死刑废止就面临很大阻力。对文明核心概念的理解涉及到了主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死刑废止涉及主权。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优先性问题。原则上来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历来很复杂,因为牵扯到了主权。以涉及死刑方面的国际条约为例,1997年10月27日,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未批准)。理论上来讲,笔耕论文,签署了国际条约就有义务履行条约,但是中国的现阶段的死刑制度显然同上述两个条约的精神具有较大差异,如目前某些经济犯罪也适用死刑。如何处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优先性问题是许多国家在加入限制或废止死刑的国际条约都将要面对的问题。技术上,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但是死刑废止的要求是统一的,本土的法律制度如何与国际法对接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三)社会环境的稳定与波动对死刑政策的选择。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描述,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趋势:死刑废止更容易在稳定的社会体系中实行。中国目前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有一定积累,废止死刑存在较大争议。2010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就指出“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44.3万起,比2008年同期上升14.8%。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与2008年同期相比有所上升”,“刑事犯罪案件依然处于高发时期,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压力不断加大。”目前既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如“3·14”事件和新疆事件),也有激发社会公愤的偶发事件(如新近尘埃落定的“药家鑫案”)。对于上述群体性事件中涉及命案的凶手,杀还是不杀关乎国内民族和谐的问题;而对于后一种偶发事件中的凶手,杀不杀关系到的是平民愤与法律独立公正的问题。这些情况中死刑扮演了政府的一种政策选择,它的存留、宽严涉及这套制度存在的体系稳定与否。这应该是建国初期“镇压反革命”和80年代“严打”期间枪毙不少人的逻辑。美国同样如此,“1846年密歇根州废除了除叛国罪以外所有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之后,美国就开始了废除死刑的运动,最高峰时曾经有24个州废除死刑”,但是经过100多年的反复,“到目前为止真正废除了死刑的只有24个州从司法辖区的比例来看,美国仍然有约80%的司法辖区维持了死刑制度。”原因就是美国社会有庞大的犯罪数量,死刑仍然有使用的必要,1994年国会通过了《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该法案增加了不少死刑罪名数量。国情是死刑废止必须考虑的变量,中外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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