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规则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5 10:05
本文关键词:服务期规则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约定服务期的前提、内容、后果等,与其他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一起确立了一套服务期规则。服务期规则一方面防范了用工风险,减少了用人单位损失;另一方面则由于服务期的违约金仅具有补偿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劳动者利益。它平衡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用人单位规避人力资源风险的利益诉求,兼顾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社会需求,可以说服务期规则在当前的劳动关系框架下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不完善乃至于相互冲突,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服务期规则时出现了很多问题,而目前对于服务期规则的研究大多聚焦在对服务期规则的整体性质和各部分的理解问题上,专门结合实践问题针对服务期规则的适用加以研究的很少,,所以笔者希望结合服务期规则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发掘其背后的症结所在,相信更有利于服务期规则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从而切实的改善服务期规则的适用现状。 本文同时使用了文献调查法、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研究方法,重点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每一个实践问题都由相关案例来引出,这种形式在已有的学位论文中并不多见,是一种形式上的创新;同时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理论见解,是一种理论内容上的创新,对于完善服务期规则的实际适用以及推进服务期的应用研究都有着积极意义。 本文首先讨论了服务期规则的约定条件,包括约定服务期条件的具体范围以及对专业技术培训的法律界定,指出了立法关于服务期规则的一些漏洞和弥补方法。接下来讨论了服务期规则当中服务期违约金与培训费用赔偿的问题,包括同时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与培训费用赔偿金的情形和未约定服务期而请求培训费用赔偿的情形,关注了关于服务期规则的新旧法律冲突问题,并进行了法律解释。之后讨论了服务期的期限问题,包括服务期限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法;服务期限起始时间的确定;约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持续时间的处理以及服务期限的合理性判断四个方面的问题,指出了部分法律空白,提出了弥补方法,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最后收录了一些实践中不常见到但是值得思考的服务期规则适用问题,包括服务期与试用期的重合、服务期约定的形式问题以及在培训之后约定服务期的合理性探讨,在这些问题中,对旧法的适用进行了解释,指出了法律空白,提出了立法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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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晓阳;;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J];当代法学;2006年03期
2 侯玲玲;;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之研究[J];当代法学;2008年04期
3 冯彦君;王天玉;;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以“东航返航事件”为切入点[J];当代法学;2009年04期
4 秦国荣;;服务期协议:概念、本质及其法律效力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01期
5 董保华;;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J];法律适用;2008年04期
6 成曼丽;王全兴;;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J];中国劳动;2006年02期
7 郭文龙;;服务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期限[J];中国劳动;2006年10期
8 李丽;;对“西门子现象”的法律思考——谈《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适用[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3期
9 吴慈生;赵曙明;;基于人力资源培训的竞争优势——中国企业集团人力资源培训的动因及实证分析[J];南大商学评论;2006年03期
10 漆鲜萍;;劳动合同服务期之探讨[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本文编号:114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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