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单怎么看_《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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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 2008年
国际航空运输法律适用研究
董玉鹏
【摘要】: 航空运输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输方式,近年来我国在民用航空运输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国际航空运输与国内航空运输在纠纷处理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涉及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问题。目前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国际上有相对完善的专门性公约,我国也加入了相关的公约并加强了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但是在具体的国际航空运输司法实践中,我国所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更加复杂,仅仅适用已经加入的国际航空运输专门性公约并不能妥善地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理论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涉外因素。在民用航空运输领域,专门性国际公约定义狭义的“国际航空运输”并不是指任意含有涉外因素的国际航空运输,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冲突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冲突也不同。针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法律冲突,适用专门性的国际公约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手段,但是公约及准据法的解释问题往往被忽略,这也是专门性的国际公约不能完全应对国际航空运输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之一。对于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案件,法官在解释专门性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时,应分不同情况,在倾向于保护乘客和货物托运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考虑本国成长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企业责任承担能力等因素。在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体系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的影响是间接的,国际航空法今后的发展趋向类似于海商法,将继续沿着独立法律部门的道路逐渐成熟。目前,我国航空运输领域一个不能忽视的特殊问题是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在区际航空运输中产生的区际私法问题。区际航空运输是介于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之间的特殊航空运输方式,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应借鉴和准用专门性国际公约的规定,主要以国内专门立法的形式或航空公司自行参照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法律适用合同条款的形式应对此类区际航空运输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决国际航空运输纠纷,首先需要确认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的管辖权。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的管辖权理论对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确立管辖权上的作用与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际公约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管辖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不同态度。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管辖权冲突问题解决方式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总体上是趋向于避免当事人一事多诉的。我国的司法实践在解决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问题上经验不足,应借鉴国际私法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尽量避免多重诉讼及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的发生。在国际航空运输诉讼管辖权方面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日渐发达并向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渗透普及的情况下,国际航空运输诉讼管辖权确定面临了新的挑战。这一点我国和世界上其他航空运输发达的国家处于同样的境地,这就需要我们在没有充足的立法经验及国内外先例借鉴的情况下,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进行独立深入探索。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国际航空旅客与货物运输活动正常进行的先决条件,和其他类型的运输合同一样,国际航空运输合同也是格式合同。当事人在国际航空运输合同领域出现的与法律适用有关的问题一般都是和判断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否适格以及合同条款的解释等问题相关的。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航空公司采用的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运输总条件,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条款与其他运输类型相比就更具有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性。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原则的演进在专门性国际公约中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两年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国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一点专门性国际公约及国内法的规定都尚不完善。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以往的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经验,但是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毕竟不能完全照搬以往的民事法律,对此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及研究。 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责任的产生可能由运输合同违约引起,也可能由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引起,而且有时二者是竞合的。国际航空运输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既有可能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乘客或者货物托运人,也有可能是先前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目前专门性国际公约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是专门性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因而在法律适用上占主导地位;但是国际航空运输第三人责任的国际统一性法律体系相对而言不完善,并没有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可,实质上需要适用各国国内的法律解决。我国国内相关的航空运输归责法律制度体系在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归责方面和国际公约衔接不够并且存在漏洞,应该在国际公约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国内立法,逐步实现归责原则的多元化、损害填补机制多层次化、法定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大化、受害人权利范围扩张以及赔偿责任的多样化等。 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的赔偿问题,是在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当事人在确定责任负担之后应该落实的一步,也是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处理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国际航空运输纠纷赔偿领域存在很多繁杂的热点及难点问题,专门性国际公约对此规定得比较简略,很多情况下需要适用国内法律来最终解决。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国际航空运输专门性公约有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近几年来处理的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分析,未来趋势是在遵循国际公约规定限额的前提下,逐渐提高赔偿额度,但是针对我国的航空运输业发展的特点,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必须考虑到国内民航产业界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国内航空运输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航班延误问题,与其他航空运输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配套法律规定较为落后,而且对航空运输企业的保护倾向性较多、低层级的政策性规定过于灵活多变,这应是着重探讨和改进的地方。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性国际公约的规定比较模糊,同样需要国内立法的补充适用。但是对国际航空运输中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害,尤其是纯粹的精神损害给予更高额度的赔偿,应该是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制度发展的趋势。总之,在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问题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适用的法律一般都是国际公约和本国国内法,虽然不排除适用国外法律的可能性,但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国内保护主义”,这是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着力改变的。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93.4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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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国际航空运输法律适用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2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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