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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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评析 3676字 投稿:江魟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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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1 卷 第 1期 2 0 1 5 年 1 月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Q I U N O R MA L U N I V E R S I T Y V0 1 . 31 No .1 J …
2 0 1 4年 第 3期 法 治研 究 商标先用权规则的法律适用 兼评新《 商标法》 第5 9 条第 3 款 王 莲峰 摘 要 : 我国 2 0 1 3年 8月新 通 过 的《 商标 法》 第5 9条 第 3款 规 定 了商标 先 用权规 则 , …
青年与社会2 0 1 4 年6 月中 第1 7 期总g5 6 3 期 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争议与完善 李 支 ( 广 东金融 学院 法律 系,广 东 广州 5 1 0 5 2 1 ) 【 摘要 】涉夕 F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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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产 品责任 法律适 用原则评析
吴
( 6 1 0 0 8 1
婷
四川 成都 )
成都铁路运输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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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 着全 球 经 济 一体 化进 程 的加 快 和科 学技 术 的 迅 猛 发 展 , 国家 间在 国 际经 济 贸 易领 域 的 交往 日趋 紧 密 ,而 且 产 品的复 杂性 日渐 增强 , 而 生产过 程 中产 品瑕疵 确是 不 可避 免性 , 国际 间的 产 品责任 损害 赔 偿 纠 纷有 不 断 增 多 的趋 势 ,法 律 适 用 问题 日趋 突 出。 目前 国际 上 尚 没有 建 立 一个 统 一 的 解决 产 品责 任 的 实体法 规 , 本 文希 望通 过 对 国际上 通行 的准据 法进 行 分析 , 确 定 涉 外产 品责 任应 当适 用 的 法律 原 则 , 以期 对 消 费者 的权 利 得 到保 护 。 关 键词 :涉外产 品责任 ;法律 适 用 ;冲突 法规 侵 权 行 为 地 法 涉 外 侵 权行 为 往 往 涉及 到 多 个 国 家 的相 关 法律 ,若 其 中 要 件 涉 及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要 件 时 ,使 用侵 权 行 为 地法 是 解 决 问题 的传 统方 法 。 因 此 ,侵 权 行 为地 法 长久 以来 占据着 产 品责 任 准 据 法认 定 过 程 中 的 霸 主地 位 ,而 对 于侵 权 行 为 地 的确 认 ,各 国 的立 法 与 司法实 践主 要有 以下 做法 : 1 . 适 用 侵 权 行 为 实施 地 法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地 包 括 产 品生 产 地 、产 品 出 售 地 或 直 接 受 害 人 取得 产 品地 。侵 权 行 为 实施 地 法 注 重行 为 发 生 时 的 主观 要 件 ,行 为人 只 有 在对 自己 的行 为后 果 在 主观 上 有 过 错 时才 承 担 责 任 。在具 体 的 产 品责 任 案 件 中 ,在 侵 权行 为 实 施 地 与结 果 发 生 地 不 同 时 ,加 害人 可 以预 料 到 自己行 为 的后 果 。 若依 侵 权 行 为实 施 地法 为 合 法 的 ,但 依 损 害结 果 发 生 地 为非 法 行 为 时 ,如 果 按 照 后 者追 究 行 为 者 的责 任 ,行 为人 是难 以预 见 的 ,因此 , 在 此情 况下 ,应 以侵 权 行为 实施 地作 为侵 权行 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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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这 样 对 于 法 院 的判 决 和执 行 也 得 到便 利 ,但 这一 原 则 是 作 为侵 权 行 为 地 法 的补 充 规则 而 出现 的 ,适 用 起 来 有较 大 的 限 制。 三 、法 院地 法 萨 维 尼 在 国 际私 法 领域 最 早 提 出 了法 院地 法 ,即侵 权 行 为 应 使 用法 院所 在 地 的法 律 ,这 主要 是 因 为侵 权 行 为 影 响 到 了 当 地 的公 共 秩 序 和 善 良风 俗 。法 院地 法 操作 简单 ,可 预见 性 强 , 有 助 于 维护 当地 的安 全 和 稳 定 。但 这 容 易 使 当事 人 为 了 强调 自 身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而挑 选 法 院 ,所 以往 往 只 是作 为 侵 权行 为地 法 的补充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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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 叠适 用侵 权 行 为地 法 和 法 院 地 法 我 国 《民法 通 则 》第 1 4 6 条第2 款规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法 律 不 认 为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领域 外 发 生 的行 为是 侵 权 行 为 , 不 作 为 侵权 行 为 处 理 。 ”这 种 以法 院地 法 来 限制 行 为 地 法 的立 法形式被成为 “ 双 重可 诉 原 则 ” ,这 避 免 了 单一 用 侵 权 行 为地
法 最 为 传 统 的解 决 侵 权行 为 法 律 冲 突而 带 来 的 缺 陷 。这 种 重 叠 适 用 的情形 又具 体 分为 两种模 式 : 第 一 ,用 法 院 地 法 限制 侵 权 行 为 地 法 的 适 用 , 《日本 法 例 》第 1 1 条 的 规定 是 侵 权行 为 法 是 主要 的 ,而 法 院地 法 是 次 要
的。
第 二 , 以法 院地 法 为 主 再 参考 行 为 地 法 ,正如 我 国 的法 律 所 规 定 如 此 ,这 种 原 则通 过 适 当的 调整 ,兼 顾 侵权 行 为 地 法 和 法 院地法 ,有 利 于保护 本 国被告 的利益 。
五 、 结 语 由于 国 际上 各 国 之 间 的经 济 发展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经 济 基 础 决 定 上层 建 筑 ,面对 经 济全 球 化 而 日益增 加 的 产 品 责任 问题 , 本 各 国立 法 完 善 程 度 的 不 同 导 致 对 消 费 者保 护 的力 度 存 在 差 异 。本 文 特 别 选 取 了涉 外 产 品责 任 法律 适 用 这 个 领 域 ,当消 费 者 受 到涉 外 产 品 缺 陷所 带 来 的损 害 时 ,通 过 研 究 如何 利 用 冲 突 法 确 定连 接 点 ,从而 能 对 消 费者 权 益 的 保护 这 个 现 实 问题 起 到 些帮助。 参 考文 献 : f 1 ] 韩德 培. 国际 私法新 论. 武汉 大 学出版社 1 9 9 7 年 版 l 2 】 赵相 林 、 曹俊 主编 . 国际产 品 责任 法. 中国政 法 大学 出版 社2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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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适 用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法
目前 大 多 数 的 国家 在 涉 外 产 品责 任 问题 出现 时 也 会 采用 侵 权结 果 发 生地 法 ,这 主要 是 基 于 产 品责 任 法 强调 无 过 错 责任 原 则 ,适 用 侵权 损 害 结 果发 生 地 法 加 强 了对 受 害者 利 益 的保 护 。 具体 而 言 就是 ,通 过 确 定在 什 么 地 点发 生 了 涉外 产 品侵 权事 件 对使 用 者 或 者 消费 者 造 成 了损 害 就 适用 哪 个 地方 的法 律 。但 这 原 则 存 在 一个 弊 端 ,每个 国家 的 经济 发 展 程度 是 有 差 异 的 , 西方 发 达 国 家对 受 害 人 的损 害 赔 偿 往往 要 高 于经 济 实 力 稍差 的 发展 中 国家 。 如果 行 为 发 生地 在 发 达
国家 ,损 害结 果 出现 在 发 展 中 国家 ,那 么这 对受 害 人 的保 护 是有 所欠 缺 的。 3 . 适 用 侵 权 行 为 实施 地 法或 侵 权 结 果发 生 地 法 对 于适 用 侵 权 行 为实 施 地 法 或 侵权 结 果 发 生 地法 ,第 一 , 有些 国家 会 区 别对 待 侵 权 责任 。一 般 由过错 责 任 原则 引起 的 侵 权行 为适 用 侵 权行 为实 施 地法 ,而 由严格 责 任 引 起 的行 为 适 用 侵权 结果 发 生地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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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
【 3 ] 周新军. 产 品 责任 立 法 中 的 利 益 平 衡— — 产 品 责任 发 比 较研 充. 中山 大学 出版社2 0 0 7 年版 f 4 ] 汤诤 涉外产 品 责任 法律 适 用原 则 评析 . 载 《 武汉 理工 大学 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 . 2 0 0 3 年 第4 期 [ 5 ] 韩 德培 . 国际私 法新论 . 武 汉 大学 出版 社 1 9 9 7 年版
第 二 ,赋 予 受 害 人 自主选 择 权 。 《 德 国 民法 实施 行 为 法 》 第4 0 条第1 款 规定 , “ 基 于侵 权 行 为而 提起 的诉 讼 请求 ,适 用 赔 偿 义 务人 行 为 地法 ,受 害 人 可 以要 求 适 用结 果 发 生地 法 予 以代 替 。 ”允 许 受 害人 自主 选 择 与侵 权 行 为 有关 的地 方 的法 律 可 以 更 加有 利 于保护 受 害人 的利 益 。 第 三 ,,赋 予 法 院 自 由裁 量 权 。 对 于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地 或 损 害地 出现也 不 一 致 时 ,可 以 由法 院根 据 案件 的事 实 情 况予 以选 择。
二、 当事人共 同属人法 《 民法 通 则 》第 1 4 6 条第1 款 规定 : “ 当 时人 双 方 国籍 相 同
或者 在 同一 国家 有 住 所 的 ,也 可 以适 用 当事 人本 国法 律或 者 住 所地 法 律 。”这 种 立 法 被称 为共 同 属人 法 。 当受 害 人 和加 害人 国籍 相 同或 者 在 同一 国家有 住 所 ,则说 明该 国法律 与 他 们有 密 切 的联 系 。当 事人 共 同 属人 法 牵 扯 到 的连 接 点相 对 来 讲 要 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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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年 第 8期
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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