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本文关键词: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法律适用——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为中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1 5卷
第 2期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J OURNAL OF HUANGHE S&T UNI VERSⅡY
2 0 1 3年 3月 Ma r . 2 0 1 3
V0 1 . 1 5 No . 2
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
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 3条为中心
尚国萍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 4 7 5 0 0 1 ) 摘要:过度医疗是导致医患矛盾关系尖锐的一个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受伤
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具体适用。有必要制定《侵权责任法》 司法解释,对“不必要”、“诊疗规范”等具体标准、应承担的责任后果和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细化规定,真正实现其立法目 的。
关键词:过度医疗行为;侵权责任;责任认定;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 0 0 8 - 5 4 2 4 ( 2 0 1 3 ) 0 2 - 0 1 2 4 - 0 5
过度医疗已成为我们面临的社会“顽疾”之一。 我国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天价药费”、“大处方”、“滥
作出的界定。从法律角度上分析,有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个体和社会医疗保
用抗生素”、“大检查”等现象,表明我国现阶段过度医疗问题甚为突出。过度医疗不但损害了医方的形象,而且侵犯了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激化了我国 医患双方矛盾,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
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6 3条是针对医疗机构的防御性医疗行为作出的规定 J,把过度医疗行为等同于防御性医疗行 为。
秩序的稳定。我国《侵权责任法》试图从制度层面 解决这一深层次问题。其第 6 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防御性医疗 ( D e f e n s i v e Me d i c i n e )是 1 9 7 8年由
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 规定过于简单,行为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也
美国学者 T a n c r e d i等提出的。它是指医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它作为一个诊疗过程,并非医学本
未对其他的过度医疗行为情形进行明确列举,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具体适用。本文就过度医疗的构成要件、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一
身的需要,,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付可能的医疗诉讼 J。有学者认为,过度医疗与防 御性医疗在主观目的上明显不同。过度医疗是出于为医院或个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主观恶性最大;而防御性医疗是以避免医疗风险或诉讼风险 为目的,其主观恶性次之 _ 6 J。笔者认为,在我国,大
、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 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准确界定过度医疗
行为的概念,对明确其性质和界定行为并完善其适 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过度诊疗是医学上的概念,是
部分的过度医疗行为既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 的,又同时可以规避医疗诉讼风险,可谓“一箭双雕”,兼而有之。防御性医疗属于过度医疗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过度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和规避医疗诉讼风险,违反诊疗规范,超出患者疾病本身的实际需要, 违背专家的忠实注意义务,故意实施不必要的诊断、 检查和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一种医疗侵权行为。 但如果医方已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患者仍坚持
相对于合理医疗的一种提法。它包括过度检查、过 度诊断和过度治疗。虽然我国明令禁止过度医疗,
但何谓过度医疗?其概念并不明确,医学界和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所采用的诊断、治疗措施超越疾病本身的需要,造成医疗资源和费用的浪费,甚至有害于 肌体的医疗行为 J。这是从医学角度对过度医疗 收稿 E t期: 2 0 1 2—1 1—2 0
作者简介:尚国萍 ( 1 9 7 8一),女,河南林州人,讲师,河南大学民商法研究所研究人
员,主要研究民商法和侵权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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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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