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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1-12 10:17

  本文关键词:大陆法系国家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比较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大陆法系国家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问题研究

大陆法系国家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比较研究

向在胜

[摘 要] 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外继承关系主要采用以客观连结点为主的间接调整方法,在实践中,各国立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主要采用住所、惯常居所、国籍和财产所在地等客观因素作为其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在晚近国际国内立法,出现了在继承法律适用中引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的趋势。此外,本文还对遗嘱、遗产的转移、清理和分割以及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的主张等问题进行了探析。

[关 键 词] 继承 遗嘱 意思自治 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的经验看,国际私法学科首先便是从对涉外继承关系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着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只是在此问题上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以后,才进而又扩展到其他民商事领域。但我国目前在涉外继承法领域的研究极为薄弱,我国的相关立法也极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涉外继承法的研究。本文拟对大陆法系国家涉外继承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继承的法律适用——客观连结点

根据是否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可将大陆法系国家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区分为单一制和区别制。在单一制下,不管动产和不动产位于何处,均统一适用同一法律作为准据法。采该体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奥地利、丹麦、西班牙、芬兰、希腊、意大利、荷兰、葡萄牙、瑞典、日本以及韩国等。在区别制下,,将遗产区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

②所在地法,动产继承则适用其他法律。采该体制的国家有比利时、法国和卢森堡。

(一)单一制下的客观连结点

在单一制下,大部分国家均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作为连结点。采国籍作为连结点可追溯至19世纪孟西尼的倡导,其合理性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体现了继承法的家庭法色彩,其二则是反映了有些国家将其法律适用于居住于国外的本国国民的愿望。但国籍作为连结点的合理性似乎正在逐渐丧失,因为一些最初作为向外输出移民的欧洲国家,如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等,正在成为或已经成为吸收移民的国家。但国籍作为连结点亦有其优势,由于更容易确定且相对固定,与住所相比,国籍作为连结点能够带来更多的法律确定性。

另有一些采单一制的国家,如丹麦,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之所以采用最后住所地作为连结点,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相对于其国籍国,被继承人与其住所地国有更为密切的联系;被继承人的遗产通常都位于其住所地;对于有关机构和当事人的律师而言,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比适用外国法(被继承人本国法)更简单。

与上述两种做法不同的是,由于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荷兰境内生效,因而荷兰采用的是该公约所确立的复合型连结点。根据该公约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但在特殊条件下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该特殊条件是:被继承人拥有其最后住所地国国籍,或者在其死亡之前在该地惯常居住达五年以上。芬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海牙公约非常相似。根据芬兰相关立法的规定,继承准据法应是被继承人的最后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网络社会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 (05JJD820004)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向在胜(1971—),男,河南桐柏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和电子商务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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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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