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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本质在行政法上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11 19:35
  本文首先处理事物本质在法哲学上的意义,以及其与实务法学间的关系。法哲学上的探讨指出,观察"事物本质"可以认识到,法秩序处理的素材(社会生活)并非全然未经形塑的现象,毋宁已显示出一些结构,对此等结构,法秩序可以也必须加以联结;然而,对此等结构的确认,并不能免除吾人对其采取评价性与规制性介入的责任。此外,考虑到所有国家作用绝大部分属于行政,其处理公共事务,形成社会生活,实现国家目的,任务庞杂且具有多样功能,必须分门别类妥为分配事务,始能遂行其任务,由此观之,在行政法的领域尤须确切考虑其所处理之行政事务本身的秩序结构,质言之,尤须遵行"事物本质"理论提出之方法指示。本文分由整体行政法学因社会与技术变迁所面对之挑战、因风险社会的发现所生之规制要求、公私合作的当代行政现象与行政契约法制的关系、资源分配任务对行政程序提出的要求以及行政组织分殊之原因与其正当化,指出行政法释义学已进行此等尝试。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19,(03)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事物本质 (Natur der Sache) 的意义及其与实务法学 (praktische Jurisprudenz) 的关系
    (一) 拉德布鲁赫对“事物本质”的阐述与其影响
    (二) 科殷对“事物本质”与其对法秩序之影响的阐述
    (三) “事物本质”与实务法学的关系
二、“事物本质”在行政法上之适用
    (一) 因社会与技术变迁对传统行政法学提出调整的要求
    (二) 风险社会的发现与风险行政法的规制
    (三) 公私合作在当代行政的兴起与其对行政契约法制提出之要求
    (四) 有限资源之公平分配与相关行政程序的建制
    (五) 行政组织分殊化的原因与其正当化



本文编号:313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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