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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17 23:16
  <正>案情简介2012年9月10日,原告由某(乙方)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12年9月10日起生效至2015年9月10日,试用期6个月,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发行经理岗位,每月15日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6000元/月。原告就其主张的提成费用提供了2013年与五家广播电视台分别签订的《会员许可使用协议》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 2015,(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案例分析
提成在劳动法上的性质
提成约定的认定规则
提成约定的法律适用
本案的裁判理由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工资构成到工资定义:观念转换与定义重构[J]. 李海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5)
[2]用人单位设置劳动报酬支付条件方略[J]. 程小勇.  中国劳动. 2013(04)
[3]劳动法中工资概念的反思与重构[J]. 曹燕.  法学家. 2011(04)
[4]中国最低工资法政策研究[J]. 侯玲玲,王全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8(01)



本文编号:314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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