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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监视居住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0 03:49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实现了监视居住与逮捕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笔者认为,"特别重大"应以统一的数额标准、国家利益等方面来界定,居所应以宾馆、招待所等临时场所为限,检察监督以提请纠正权和惩戒权保障其效力的实现,以契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一立法宗旨。 

【文章来源】: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32(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1. 适用罪名。
    2. 适用对象。
    3.“特别重大”的界定。
    4. 关于有碍侦查。
二、居所界定
三、指定监视居住审批程序设计
    1. 申报程序。
    2. 批准程序。
    3. 决定的监督程序。
四、指定监视居住的执行
    1. 执行宣示。
    2. 执行机关。
    3. 执行内容。
    4. 执行的法律后果。
五、指定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1. 程序启动。
    2. 监督分工。
    3. 监督执行及其效力。
六、指定监视居住的变更
    1. 指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变更强制措施。
    2. 有碍侦查的条件已消除或者侦查结束后,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3. 变更为刑事拘留与逮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如何界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J]. 赵学刚.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2(07)



本文编号:314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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