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功能目的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28 15:00
新的保险产品往往体现为格式条款的集合,由保险人为多次使用而单方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人,被保险人往往仅就核心给付条款拥有填空权利,对于其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存在磋商余地。然而,无论存在如何强烈理由要求公权力介入进行内容控制,契约自由原则仍为私法理论尊崇之基本原则。相较于运用民法中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概括条款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正义性审查,以纳入控制、特殊解释原则和内容控制作为最基本框架的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制度,构成对私法自治的体系化干预,对其介入事项及程度的安排更应尽量节制,按照制度功能目的,设定严格的内容控制界限和层次清晰的法律适用体系。
【文章来源】:兰州学刊. 2013,(12)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功能目的
(一)法学分析
(二)经济学分析
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法律适用
(一)现行法规定分析
(二)内容控制制度的性质和审查标准
1. 内容控制的属性
(1)法律审查
(2)效力审查
(3)适当性审查
2. 内容控制的审查标准:以任意法规范作为联结点
三、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同规范在格式条款规制上的范式作用[J]. 杜景林. 法学. 2010(07)
[2]保险法二次修订之理念与路径选择[J]. 胡晓珂. 法商研究. 2009(06)
[3]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类型化考察[J]. 方志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9(01)
本文编号:3165685
【文章来源】:兰州学刊. 2013,(12)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功能目的
(一)法学分析
(二)经济学分析
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法律适用
(一)现行法规定分析
(二)内容控制制度的性质和审查标准
1. 内容控制的属性
(1)法律审查
(2)效力审查
(3)适当性审查
2. 内容控制的审查标准:以任意法规范作为联结点
三、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同规范在格式条款规制上的范式作用[J]. 杜景林. 法学. 2010(07)
[2]保险法二次修订之理念与路径选择[J]. 胡晓珂. 法商研究. 2009(06)
[3]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类型化考察[J]. 方志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9(01)
本文编号:316568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165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