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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禁止性条款对在先姓名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07 17:15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也变得愈发明显和重要,一个拥有知名商标的商品所含的附加值大大提升,因此,许多商家将一些明星或其他人物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希望以此提高商品的知名度。而姓名作为民法中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利,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其涉及的实际权益已远远超出了民法所规定的人身权的范畴。而在实践中,在对于一部分姓名注册行为的规制中适用了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是该条款在性质以及适用上均有所争议,因此有必要明晰该条款的适用性质以及其适用的具体情形。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7,(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仇和商标案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 仇和商标案概述
    (二) 由此案所引起的相关法律思考
二、禁止性条款对在先姓名权的法律价值分析———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 在先权利人的知名度与判决结果的关系
    (二) 被异议商标与在先权利人的姓名相似程度
    (三) 被异议商标的使用领域
    (四) 申请人和被异议商标的关系
三、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保护在先姓名权的实证分析
    (一) 对在先权利人的知名度与判决结果关系的分析
    (二) 对在先权利人的姓名与被异议商标相似程度的分析
    (三) 对被异议商标使用领域的分析
    (四) 对申请人和被异议商标关系的分析
四、商标法禁止性条款完善———对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完善
    (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解读
    (二) 对于《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完善意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在《商标法》框架下的保护现状分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J]. 周波.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3(01)
[2]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法律反思[J]. 李艳.  法制与社会. 2008(15)
[3]我国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简评两起涉及姓名权保护的商标异议案[J]. 汪泽.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5(01)
[4]姓名权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J]. 张善斌,冯兴俊.  法商研究. 2002(04)



本文编号:317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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