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体系的重构——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与司法适用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5-09 09:32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据此,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具有突出的限制行政权力的性质和功能。在法律对行政权限制和行政权自我限制的双重条件下,应当重构行政行为的诉讼审查标准体系,以更积极的司法公正能力和作为,支持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25(06)
【文章页数】:11 页
本文编号:317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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