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6-29 21:19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交互式"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在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被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互联网)传播作品的权利。此种冲突造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法律适用上解释的困境。在不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前提下,此困境的出路有三:第一,扩大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扩大解释合同权利,认定行为人侵权;第三,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中的解释困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困境的出路
(一) 扩大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 扩大解释合同权利, 认定行为人侵权。
(三)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四、结束语
本文编号:39979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中的解释困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困境的出路
(一) 扩大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 扩大解释合同权利, 认定行为人侵权。
(三)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四、结束语
本文编号:399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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