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无须承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责任吗——兼论服务期与试用期之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29 16:20
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到试用期与服务期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这一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试用期与服务期在劳动法上做何界定;其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最后,在上述法律适用中体现的法律价值也应当符合社会之公平正义。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阐述这一问题。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试用期和服务期之法律适用的问题
二、劳动合同之试用期与服务期协议的法律界定
三、本案之法律适用意见
1.基于合同性质的法律适用
2.基于效力位阶的法律适用
3.基于公平责任的法律适用
本文编号:3997820
【文章页数】: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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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和服务期之法律适用的问题
二、劳动合同之试用期与服务期协议的法律界定
三、本案之法律适用意见
1.基于合同性质的法律适用
2.基于效力位阶的法律适用
3.基于公平责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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