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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5-09 20:25
  回购权条款作为投资人的退出机制,当投资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事项发生时,合同任何一方可以请求相对方行使该权利并使投资人最终退出公司。一旦回购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终止原投资关系的法律效果,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实现股权到债权的转化功能,因存在投资固定回报及导致公司资产减少的表象,在实践中争议颇多。明确界定回购权的法律性质、行使方式及期限,不但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诸多的裁判困惑,厘清裁判规则和尺度,也是稳定公司法律关系利益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之举。 

【文章来源】:江汉论坛.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回购权的代表性观点
二、对回购权性质的理论分析
    1. 基础合同:继续性法律关系
    2. 回购权属于形成权
三、回购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赌协议”的认识误区修正与法律适用[J]. 季境.  人民司法. 2014(10)
[2]反对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行使与保障——《公司法》第75条评述[J]. 叶林.  社会科学. 2012(09)
[3]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J]. 卡尔·拉伦茨,曼弗瑞德·沃尔夫,孙宪忠.  环球法律评论. 2006(04)
[4]形成权理论初探[J]. 汪渊智.  中国法学. 2003(03)



本文编号:317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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