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7-04-20 16:06
本文关键词: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销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作者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传销组织 领导传销罪 非法经营罪 诈骗罪 “双轨制”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一)《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犯罪法律适用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传销犯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依据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增设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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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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