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援用清末法律探析
发布时间:2021-05-18 22:50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除制定和颁布了一部分特别重要的法律和法令外,基本上仍然援用了清末法律。北京政府时期仍然继续援用清末的许多法律,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进行大规模的、系统完整的立法活动,最终形成"六法全书"的立法体例,援用清末法律才大体结束。
【文章来源】: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35(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
二
(一) 民商事法律适用与废止
1. 民事法律部分
2.《商律》
(二) 刑事法律适用与废止情况
1.《新刑律》
2.《违警律》
(三) 诉讼法的适用与废止情况
(四) 其它法律适用与废止情况
1. 法院编制法
2.《禁烟条例》
3.《国籍条例》
三
(一) 民初援用清末法律之原因
1. 社会历史发展需要
2. 清末立法改制之现代化性质
3. 特定历史条件限制
(二) 民初援用清末法律之启示
1. 立法要兼顾继承性与移植性
2. 立法必须遵循社会发展规律
本文编号:3194620
【文章来源】: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35(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
二
(一) 民商事法律适用与废止
1. 民事法律部分
2.《商律》
(二) 刑事法律适用与废止情况
1.《新刑律》
2.《违警律》
(三) 诉讼法的适用与废止情况
(四) 其它法律适用与废止情况
1. 法院编制法
2.《禁烟条例》
3.《国籍条例》
三
(一) 民初援用清末法律之原因
1. 社会历史发展需要
2. 清末立法改制之现代化性质
3. 特定历史条件限制
(二) 民初援用清末法律之启示
1. 立法要兼顾继承性与移植性
2. 立法必须遵循社会发展规律
本文编号:319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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