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23 22:4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关系人在非共犯情况下单独构成犯罪的问题,契合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同时亦为立法对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积极回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仅对该条的罪名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主体范围、客观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来源】: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1,(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犯罪主体方面
(一)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 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三)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行为方面
(一)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二)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含义
(三) “不正当利益”的含义
三、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形态问题
(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贿赂犯罪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
(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范围上的疏漏
1.“近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2. 利用影响力犯罪中缺乏单位犯罪的规定
(二) 对相应的行贿行为未规定为犯罪
(三)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尚缺乏具体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系人”受贿的定罪规则体系之思考[J]. 于志刚. 人民检察. 2009(07)
[2]《刑法修正案(七)》解读[J]. 黄太云. 人民检察. 2009(06)
[3]斡旋受贿的立法及完善[J]. 郭园园. 法学评论. 2000(03)
本文编号:3203092
【文章来源】: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1,(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犯罪主体方面
(一)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 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三)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行为方面
(一)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二)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含义
(三) “不正当利益”的含义
三、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形态问题
(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贿赂犯罪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
(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范围上的疏漏
1.“近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2. 利用影响力犯罪中缺乏单位犯罪的规定
(二) 对相应的行贿行为未规定为犯罪
(三)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尚缺乏具体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系人”受贿的定罪规则体系之思考[J]. 于志刚. 人民检察. 2009(07)
[2]《刑法修正案(七)》解读[J]. 黄太云. 人民检察. 2009(06)
[3]斡旋受贿的立法及完善[J]. 郭园园. 法学评论. 2000(03)
本文编号:320309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203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