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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业企业破产的特殊性

发布时间:2021-06-01 07:58
  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与地域性造就了矿山企业的破产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比较法学的分析视角可揭示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发展趋势。矿业权的破产适用与排除反映了政府在自然资源立法上的取向。矿山企业的破产承载着公有权益与私权利益的法律博弈,只有公有权益得到了应有维护,私权利益方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合理、科学的破产法律机制成为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制度保障。破产法是推动一国产业体制转型与改革的助力器,在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完善中往往起到主导的法律指引作用。我国破产法应当更进一步确立生态本位优先权,同时,也要进一步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公益监督义务。 

【文章来源】:江汉学术. 2013,32(0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矿业企业海外资产、权益的破产适用与除外法律问题
    (一)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二) 债务人国外财产纳入国内破产财产处置的法律限制问题
二、矿业权的破产法律适用与除外法律问题
    (一) 特许经营权与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处分、破产适用的比较
    (二) 矿业权之破产适用与除外情况的国际立法实证比较
        1.加拿大的铀矿储量极其丰富,但其立法仍强调:
        2.矿业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的立法例外
    (三) 美国司法实践对特许财产权的破产适用考察
三、矿山企业缴存之特定基金的破产法律适用与除外法律问题
四、矿山企业之欠税罚金是否为优先破产债权、住房公积金是否可列入破产财产
五、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破产是否必须取得外资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破产法应当确立生态本位优先权
    (二) 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公益监督义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破产融资中政府的导向功用[J]. 袁华江.  国际融资. 2010(02)
[2]从单一干预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的辩证统一——政府干预经济的立法理念变迁[J]. 陈婉玲.  现代法学. 2007(06)
[3]南非新、旧矿业法之间的根本性差别[J]. 丁晓红.  国土资源情报. 2005(04)
[4]论矿业权能否成为破产财产[J]. 李维驹,刘志民.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4(01)
[5]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J]. 石静遐.  中国法学. 2002(01)



本文编号:320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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