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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7 08:32
  自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的处理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对于该制度的实际理解与适用,争议从未停止。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因此,笔者通过比较各国、各地区的交强险相关法律制度,期望借鉴先进制度及经验,对完善我国交强险法律制度提出些许建议。本文通过归纳笔者接触到的一个案例存在的争议来引出交强险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比较、分析、借鉴各国、各地区交强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完善我国交强险法律制度提出相应建议。具体来说,首先是明确交强险应严格按照责任保险的原理,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应承担事故责任作为保险赔付的前提。其次是对交强险的限额进行调整,包括调整责任限额、合并医疗费项和死亡伤残赔偿项及取消财产限额赔偿、取消无责限额赔偿。第三部分是强调应赋予第三人有限地直接请求权,在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时,应充分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让其同时享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抗辩。最后部分则是讨论扩大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详细论述了交强险不应将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排除在其保障范围之外。 

【文章来源】:云南大学云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交强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 交强险的概念及特性
        1 交强险的定义及特征
        2 交强险所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 各国、各地区交强险相关法律制度
        1. 我国交强险法律制度
        2. 各国、各地区交强险相关法律制度比较
二、我国交强险立法和司法存在的问题
    (一) 交强险是否应该遵循责任保险的原理
    (二)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及分项限额问题
        1. 责任限额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2. 限定限额内赔付单次事故所有损害不科学
        3. 分项限额僵化,满足不了民众的需求
    (三) 受害者的直接请求权有限,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 第三人的认定范围过窄,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交强险的建议
    (一) 严格遵循责任保险的原理,有责才赔
    (二) 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分项限额的相关规定
        1. 提高责任限额
        2. 合并医疗费项和死亡伤残赔偿金项
        3. 取消财产限额赔偿
        4. 取消无责限额赔偿
    (三) 赋予第三人有限地直接请求权
    (四) 扩大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交强险”的制度特点及国际比较[J]. 王向楠,郭金龙,冯凌.  中国保险. 2016(11)
[2]“交强险”运行状况分析及机制完善建议——“交强险”十周年回顾[J]. 王向楠,郭金龙,冯凌.  保险研究. 2016(09)
[3]精神损害赔偿进入交强险立法及制度革新探析[J]. 曾祺玮.  上海保险. 2015(04)
[4]交强险赔付原则与受害者法律救济问题研究[J]. 赵银仁,刘超.  保险研究. 2015(03)
[5]在制度层面完善交强险[J]. 任琳琳.  中国保险. 2014(12)
[6]两岸交强险制度比较研究[J]. 张娜.  上海保险. 2014(10)
[7]浅议交强险公益性的完善[J]. 陈维斌,庄敬华.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4(S1)
[8]交强险打通分项限额判决评析——兼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对价平衡原则[J]. 王德明.  保险研究. 2014(06)
[9]再论交强险的制度定位——立法的缺陷、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矛盾及其解决[J]. 李祝用,姚兆中.  保险研究. 2014(04)
[10]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之制度定位研究[J]. 赵明昕.  保险研究. 2014(03)



本文编号:321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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