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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15 17:47
  为保障承包人劳动报酬权益,《合同法》第286条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地位。现实中银行为规避风险,要求发包人和承建商以放弃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发包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承包人是否还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性质为何,是否可以约定放弃,优先权法律主体范围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对以上争议逐一分析。 

【文章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2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引入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一) 留置权说。
    (二) 法定抵押权说。
    (三) 法定优先权说。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约定放弃的效力
    (一) 法律规定。
    (二) 学理分析。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主体
    (一) 勘察人、设计人、安装人。
    (二) 实际施工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优先权[J]. 孙新强.  中国法学. 2011(01)
[2]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J]. 郭明瑞,仲相.  中国法学. 2004(04)
[3]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J]. 申卫星.  法学评论. 1997(06)



本文编号:323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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