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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

发布时间:2021-07-20 08:13
  《行政诉讼法》第75条修正了我国行政诉讼上诉判关系的不一致性,确认无效判决的效力和撤销判决并没有区别,法院应当严格地按照其条文含义遵循诉判一致原则。重大和明显违法作为两种司法审查的标准叠加适用: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确认无效诉讼受到《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协议也不例外。将来,我国应当确立修正的无起诉期限制度,突破最长期限的约束。在我国行政实体法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制度之前,确认无效诉讼的功能定位只能限定在拓宽救济途径的视域之内。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16,(05)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确认无效判决的“诉判一致”原则
    (一)原告请求确认违法,法院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二)原告请求撤销,法院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三)原告请求确认无效,法院作出撤销的判决
    (四)小结
二、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
    (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本身不是行政主体。
        2.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二)没有依据
    (三)小结
三、确认无效之诉的起诉期限
    (一)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二)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三)确认无效之诉受起诉期限约束
    (四)小结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确认无效判决司法适用论[J]. 陈玉领.  福建法学. 2014(0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探索[J]. 叶必丰.  法学研究. 2013(06)
[3]我国行政诉讼诉判关系的新认识[J]. 邓刚宏.  中国法学. 2012(05)
[4]权利保护的法治限度——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的反思[J]. 张旭勇.  法学. 2010(09)
[5]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之批判[J]. 黄全.  法学杂志. 2010(06)
[6]建立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J]. 金伟峰.  政法论坛. 2005(03)
[7]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三题[J]. 张旭勇,尹伟琴.  行政法学研究. 2004(04)



本文编号:329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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