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上的“规范”处理制度之重构
发布时间:2021-09-01 12:10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不合法的,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该"规范"时,应在确定该规范在行政复议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的基础上,区别行政规范与立法规范,分别作出符合行政救济法原理的处理。现行《行政复议法》上的"规范"处理制度,未考虑到行政复议法律适用的特点,有些地方亦与行政救济法原理相悖,因此,应当予以修改、完善。
【文章来源】:法治论丛. 2010,25(03)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对行政规范的复议审查制度[J]. 周佑勇. 法学研究. 2004(02)
本文编号:3376956
【文章来源】:法治论丛. 2010,25(03)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对行政规范的复议审查制度[J]. 周佑勇. 法学研究. 2004(02)
本文编号:3376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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