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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认定婚姻家庭财产中的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05 15:15
  在婚姻家庭约定财产制中,当事人未按"财产分割协议"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及《婚姻法》对此存在着衔接缺失的问题。在后续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我国应通过区分婚姻家庭财产内部处分与外部处分的不同,确立内部处分优先适用《婚姻法》调整;外部处分优先适用《物权法》调整的规则解决二者在婚姻家庭财产认定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 

【文章来源】: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4,(1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简介
二、存在的问题
三、解决的路径分析
四、相关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解释法律目标之同质性探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J]. 郭辉.  宁夏社会科学. 2013(01)

硕士论文
[1]夫妻约定财产法律制度研究[D]. 王海广.上海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38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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