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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9-15 18:14
  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是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存在适用上的竞合关系,应从立法纵向发展的角度对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和界定。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存在一些难题:不动产登记"错误"认定中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当事人责任分担问题上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时的法律适用。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30(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性质
    ( 一)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性质是行政机关
    ( 二) 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 一) 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的竞合
    ( 二) 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 一)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 二)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责任分担问题上的法律适用
    ( 三) 不动产登记机构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时的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J]. 杨立新.  当代法学. 2010(01)
[2]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的行政法问题[J]. 王克稳.  法学. 2008(01)
[3]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J]. 申卫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7(03)
[4]对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思考[J]. 王达.  行政法学研究. 2007(02)
[5]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以房产登记为重心[J]. 李明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6)
[6]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上)[J]. 王利明.  求索. 2001(05)
[7]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J]. 王洪亮.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0(02)



本文编号:3396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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