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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视野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与缺陷

发布时间:2021-10-29 18:20
  从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却不多,在反腐败斗争中所起的作用差强人意,有悖于立法的初衷。进一步完善该罪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对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从侦查实务角度,分析了当前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4,(3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冯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基本情况
二、侦查实践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
        1.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支出与收入跟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与收入如何区分?
        2. 犯罪嫌疑人的支出是否应当与其财产合并计算?
        3. 犯罪嫌疑人的房产、车辆等是作为财产计算还是支出计算?
        4.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是其所有收入还是阶段收入?
        5. 犯罪嫌疑人能够说明来源的收入是否包括犯罪所得和其他违纪或违法所得?
    (二)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认定问题
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适用方面的建议
    (一) 加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打击力度, 增强威慑力
    (二)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增强可操作性
    (三) 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增强制约性



本文编号:346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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