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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构成及法律适用——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1-10-30 04:20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单独规定。其中,确立了此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厘清了侵权主体的不同侵权方式及相应的责任内容,并且从衡平私人权益保护与公共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合理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与内容,并设立了"通知"条款与"知道"条款以应付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使网络侵权这样一个新型的侵权形态在整个侵权法的框架下得到了很好的规制。 

【文章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8(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 主观要素———过错责任原则
    (二) 网络侵权责任构成的其它要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扩张解释
三、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解释与适用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
    (二) “通知后免责”条款
        1. 通知的内容与形式
        2. 必要的措施
        3.“知道”条款
        4. 连带责任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J]. 吴汉东.  法商研究. 2010(06)
[2]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J]. 张新宝,任鸿雁.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04)
[3]《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J].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02)



本文编号:346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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