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04 04:10
<正>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法律适用应区分情况处理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应当受到行政处
【文章来源】:中国土地. 2016,(0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法律适用应区分情况处理
有些情况下,没收比拆除更合理
法律适用应考虑各种情节
法律适用不能回避事实
本文编号:3474974
【文章来源】:中国土地. 2016,(01)北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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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应区分情况处理
有些情况下,没收比拆除更合理
法律适用应考虑各种情节
法律适用不能回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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