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前“罚金已缴纳”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11-10 08:42
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预交罚金"问题,认为其仅是一种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预交罚金"的性质实际上是罚金刑执行的保证金,与罚金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此种变通不能突破现有的刑法框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不能也不应拒绝作为罚金刑法律依据的刑法第52条、第53条等条款的适用。
【文章来源】: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31(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判决前缴纳的“罚金”之法律性质
三、判决前“罚金已缴纳”的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预交罚金:从“潜规则”到中国模式[J]. 周爱军. 山东审判. 2010(02)
[2]“预交罚金”的法律定性研究[J]. 肖建国,黄忠顺.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本文编号:3486953
【文章来源】: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31(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判决前缴纳的“罚金”之法律性质
三、判决前“罚金已缴纳”的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预交罚金:从“潜规则”到中国模式[J]. 周爱军. 山东审判. 2010(02)
[2]“预交罚金”的法律定性研究[J]. 肖建国,黄忠顺.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本文编号:348695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4869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