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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1-11 01:25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和法院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审查时,通常适用仲裁地法或法院地法.其实,各国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立法意在划分本国法院和仲裁庭之间对特定争议的管辖权,立法规定不可仲裁的事项是各国立法为本国法院保留的一块自留地.只有当法院对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受到威胁时,才有适用仲裁地法或法院地法的必要.从支持仲裁的角度出发,仲裁庭和法院应适用使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的法律. 

【文章来源】: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32(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确定争议可仲裁性之法律适用的意义
2 关于争议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分歧及其成因分析
    2.1 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阶段
        2.1.1 仲裁庭适用的法律
        2.1.2 法院适用的法律
    2.2 撤销仲裁裁决阶段
    2.3 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阶段
3 支持仲裁发展之政策对争议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影响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研究[J]. 张艾清.  法学评论. 2007(06)

博士论文
[1]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寇丽.中国政法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48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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