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继承制度中的期待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6-04-29 10:16
论文摘要 期待权是实现要件未全部具备的权利,其中包含权利人对取得完整权利的期望,期待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保留所有权买卖和附条件、附始期合同中相应权利人的权利是典型的期待权。继承权可分为客观继承权和主观继承权,无论何种继承权都不符合期待权的特征,因此继承权并非期待权。继承制度中的后位继承属于期待权,我国应当构建后位继承制度。
论文关键词 继承权 期待权 后位继承
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类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我国民法理论多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笔者并不赞同该观点,在笔者看来,继承权并非期待权。
一、期待权概述
(一)期待权的概念界定
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划分是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一种理论性分类,从字面意思理解,既得权是已经实际享有的权利,而期待权是未来享有的权利。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则继承权当属期待权。然而,以时间为标准来划分既得权与期待权并不科学,因为在时间上,对于现在已经实际享有、或是未来享有的判断未必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此会造成民事权利分类上的混乱。所以,目前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划分既得权与期待权的标准应是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在这个意义上说,期待权即是一种没有齐备所有权利实现要件的权利。换言之,期待权的实现需要附加一定的条件,这也难怪有学者将期待权界定为“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期待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期待权已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权利的取得需具备各种要件,期待权是在已经具备部分要件的情况下而存在的权利,这是期待权成立的前提。如果一项权利缺少实质性要件、或者所具备的要件无法确定,其便无法成立期待权。其二,期待权包含对未来取得完整权利的期望。期待权的存在价值在于未来能够取得完整性的权利,其中包含着权利人对权利完整状态的一种主观期望。“这一法律地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完整权利的各个要件逐步实现而展开,它着眼于变化而非持续存在。”其三,期待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虽然期待权尚未具备取得权利的所有要件,但其仍是一种民事权利,与既得权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期待权的侵犯会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两种典型的期待权
对于哪些权利属于期待权,国内外的学者都有不同的意见,可以说这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笔者无意划定期待权的范围,此处仅针对公认的期待权进行阐释,其中包括:约定的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前,附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这是两种典型的期待权。
1.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期待权。《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该条款所规定的便是保留所有权买卖,保留所有权仅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而不成立单独的合同。同时,我国目前民法中的保留所有权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不适用于其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提出保留所有权的要求,买受人则享有一定的期待权。此时,买卖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协议,买受人具备了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部分要件。但买受人尚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因为取得所有权还需要满足另外的条件,主要是指需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当然当事人还可设定其他的条件。在这份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所约定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买受人在履行特定义务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针对标的物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却无法获得所有权,可以说买受人此时对标的物所有享有的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只有履行特定义务后,买受人才可取得针对标的物的完整权利,这期间包含着买受人对取得权利完整状态的主观期望。而法律同样保护买受人的期待权不受侵犯,虽然此时买受人的期待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尚存争议,请求权的性质还无法确定,但至少“买受人可以基于占有受到侵害而提出请求”。
2.附条件或附始期合同中的期待权。附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尚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或到达一定的时间后才能生效的合同。此处所附的条件或期间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从广义角度看,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也属于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即只有买受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后,才符合合同生效的所有条件。而之所以将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单独列出,是因为在期待权的问题上,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附条件合同并不完全相同。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期待权是取得权利的要件确实没有全部具备,即尚需买受人履行相应义务才能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缺少的要件属于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实质性要件。而附条件或附始期合同中的期待权虽然也需符合条件或期限届至后才能使合同生效,但条件或期限的设定往往并不是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要件,即并非实质性要件,而是附加的形式性要件。因此,有学者甚至认为,附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并非缺少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要件的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便如此,附条件或附始期合同中依旧存在期待权,因为权利的取得并不能够在当下马上实现,对于附条件的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在条件成就前对未来拥有一定的期待,期待约定的事实可以自然发展。”对于附始期的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则期待约定的期限能够届至。
二、继承权分析
继承权是否属于期待权,还需要对继承权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有学者将继承权分为客观继承权与主观继承权,并指出,客观继承权属于期待权,而主观继承权并非期待权。笔者认为,将继承权区分为客观继承权和主观继承权是有意义的,然而在期待权的问题上,无论是客观继承权还是主观继承权都不应该属于期待权。首先,对于主观继承权而言,它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相应财产,,财产的所有权因继承行为而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这样的一个过程使继承人已经实际享有继承财产的所有权, 自然也不存在期待权利完整性的问题,因此主观继承权并非期待权。其次,对于客观继承权而言,它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对继承财产拥有一种继承资格,而尚未实际享有相应的权利。从客观继承权的外在表现来看,很容易将其视为期待权,但如果进行细致观察便可发现,客观继承权并不完全符合期待权的各项特征。在期望权利完整性方面,客观继承权是符合条件的,但客观继承权却并未确实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客观继承权的存在并不代表着继承人能够确实无疑的取得继承财产,“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将来能否取得遗产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继承权能够顺利实现还需依靠较多条件的支撑,并且,因为这种不确定状态,客观继承权实际上也不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也自然谈不上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问题了。综上,无论是主观继承权还是客观继承权,都不符合期待权应有的特征,因此,继承权并非期待权。
三、继承制度中期待权的体现——后位继承
虽然继承权并非期待权,但是在继承制度中也确实存在期待权,这便是后位继承制度。将继承权视为期待权,也多是因为把继承权与后位继承相混淆。
(一)后位继承的概念
“后位继承”又称“次位继承”,“指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先指定某个或某几个可以继承其财产利益的继承人,再指定当某种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该财产利益移转给另一个或另一些继承人承受的特殊的继承制度。”其中,先指定的继承人称作“前位继承人”或“先位继承人”,再指定的继承人称作“后位继承人”或“次位继承人”。后位继承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受托人制度,该制度的大致内容是,财产的继承人作为受托人取得继承财产的权利后,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负有一定的义务,在某种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将遗产移转给其他继承人。后位继承不同于我国民法中的第二顺位继承,第二顺位继承是法律所规定的在第一顺位之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取得继承财产的权利,第二顺位继承并未附加规定特殊条件。而后位继承则只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且只有当遗嘱中所规定的条件得以成就、或规定的期限届至时,后位继承人才能够取得继承财产的权利。
(二)后位继承的期待权属性
后位继承的继承人不是仅具有某种继承的资格,而是已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这些要件是实质性的要件,而且是明确具体的。在后位继承中,遗嘱特别规定了条件或期限,这便给后位继承人取得完整的权利提供了可能。后位继承制度中遗嘱的相关规定类似于附条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中规定的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后位继承人可以依照遗嘱规定取得遗产,其期待权在继承开始时变为实际享有的权利。后位继承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后位继承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侵犯人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因为后位继承制度涉及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的关系,当前位继承人实行损害后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时,法律特别规定了前位继承人的法律责任。前位继承人所实行的损害行为未造成损害结果时,其对遗产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而当造成损害结果时,前位继承人需要向后位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后位继承在我国的构建
后位继承多规定于国外的民法之中,我国目前尚无此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应当构建后位继承制度,其理由如下:其一,后位继承可以尊重遗嘱订立人的本人意愿。“承认后位继承的效力,就是遵循以对个人意志的尊重为优先的价值取向。私法秩序由市民社会的个人意思来安排,体现出主体的自由性和法的个人本位特点。”其二,后位继承制度的构建有利于我国继承法立法的完整性。我国继承法承认附条件或附期限的遗嘱的效力,但却并未明确规定后位继承制度,使遗嘱的效力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后位继承制度的构建可以增强我国继承法内部的体系性。其三,后位继承有利于财产功能最大程度的发挥。遗嘱人所设定的后位继承的条件或期限能够使继承财产得到有效利用,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后,后位继承人对遗产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实现了物尽其用。
本文编号:3521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52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