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家庭农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
发布时间:2016-04-29 10:01
论文摘要 我国家庭农场的雏形源自于20世纪末,至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本文从概念入手,深入阐述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本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围绕如何发展好家庭农场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论文关键词 家庭农场 规模 法律
近年来,上海松江、吉林延边、湖北武汉、安徽郎溪以及浙江宁波等地家庭农场的经营已初具成效,领先于其他地区并具有典型性。但是,随之而来,仍然存在如何对家庭农场进行认定,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护等问题。因此,家庭农场的有序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给予支撑,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和扶持家庭农场,我们应当考虑这些问题。
一、 家庭农场的概念
根据不同研究者和相关部门从各自角度对家庭农场的概念作的阐释和解读,归纳起来,可以表述为:指家庭成员作为劳动力进行农业规模化、机械化、商品化生产,并以此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主体。但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此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通过对家庭农场从法律上进行认定,对于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 我国家庭农场的现状
目前,我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主要在经济发达区域,其中,浙江省宁波市以生产蔬菜、瓜果、畜禽养殖等形成规模大户,是我国最早兴起的一批家庭农场。上海市松江区的耕地被政府治理为优良农田,先分配给村集体再发给农民,最后由农民流转到承租者。湖北省武汉市以城市郊区农场主为主,发展较为迅速。吉林延边市和安徽省郎溪县则是大宗作物种值户,经营面积较大。
虽然实践中存在很多家庭农场的特例,但是长期以来,中央并未出台关于家庭农场的政策和具体措施。由于缺乏政策的支持,投资匮乏和融资难等问题相应突现。此外,对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缺失,不仅造成土地规模的不稳定,而且也影响到农户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家庭农场的规定,必然引起人们的大量关注,这是国家从制度层面上开始重视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同时也预示着有关法律规范将会逐步出台。
三、我国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的问题
(一)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上对家庭农场的研究仍然空白,虽然现实中已普遍存在。具体而言,家庭农场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企业,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以及如何纳税等等。不仅如此,一直以来,家庭农场需要农业政策扶持,由于它的法律地位不明,在适用这些政策时会出现彼此之间相互矛盾和分立,难以起到支持其发展的良好效果。因此,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土地流转困难
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土地是否顺利流转就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把土地流转期限缩短、不按规定流转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农民对出租土地后是否能收回的担忧是由产权不明所致;第二,较低的出租价款会直接影响农户收益,为此不愿出租;第三,正常的土地流转秩序被有些农场主以耕地的名义借出以获取优惠政策而进行营利活动所破坏。此外,由于农民法律知识的薄弱导致没有书面流转合同,遇到争议时权利无法切实保障,势必损害农民利益。
(三)家庭农场融资困难
由于家庭农场的规模较大,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更新农业生产设备、从购买基本资料到生产、流通、销售各部分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家庭农场发展相对弱小不具备充分资本,所以融资困境必然是农场不得不面临的挑战。其中原因为:第一,不论是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户基本生活保障住房,都无法用以抵押担保,这就使农场不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需求。第二,经营家庭农场所需资金较多,而能够取得的款额较小。第三,农业的弱质性引起农场受自然环境依赖性较强,风险的提高也相应增加了贷款成本,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给农民。
(四)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现代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求提供的信息便捷高效且覆盖全程,综合配套设施完善,这是家庭农场发展繁荣的必要条件。不仅如此,运行自如而完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助于农业生产经营逐渐向规模化和集约化趋势发展。但是,由于缺少法律和政策支持,当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完善,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远远无法满足农场的需求,已经严重制约家庭农场的迅速发展。
四、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法律对策
(一)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
就法律规定而言,家庭农场现阶段不宜制定全国性法律,这是因各省市农业生产条件以及经营程度的不同所致。应当根据各地区的现实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具体认定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例如,安徽宿州走在全国前列,它结合本地的现实状况,出台《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家庭农场的各项扶持政策,例如金融、保险、土地流转等,并以面积大小作为划分农场标准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扶持。
(二)建立并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
农村土地的规范流转需要以完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为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明晰权益分配主体,经营期限的长久性能够保证给予较为稳定的投资和回报。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关于土地使用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规定,明晰农场用地使用权,做到产权明晰。此外,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规定在土地流转合同中,以保护争议发生时农场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制随意流转行为,这些都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实施。土地流转后,还要帮助农户随土地一起移转,这样既能确保农村的稳定,也给农场主长时间租种土地提供保障。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大对农场主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以此来解除家庭农场经营的后顾之忧。
(三)完善相关融资法律制度
第一,若家庭农场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家庭农场就作为企业法人,就可以解决通过贷款、抵押担保来融资。因为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用法人的财产来进行抵押担保,适用相关法人的法律制度,从而缓解融资困难。第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增加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补贴力度,政府通过提供保险费补贴来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第三,小额信贷对家庭农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当地各农场主可以通过互助联合来提高贷款额度,以符合小额信贷条件。第四,还可以通过有关税收制度,减免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税收,以缓解其资金短缺,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度建设
第一,借鉴上述法国、日本的发展经验,设立独立于家庭农场以外的公司企业,为家庭农场在生产全过程中提供一体化一整套优质服务,利用现代化物质装备提供规模化、机械化作业,确保它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顺利进行。第二,建立公益性农业服务组织,专门对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抗旱排涝、产品购销等提供专业服务。政府对此组织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助,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当然,这些社会化服务都应当在法律法规中给予具体规定,以及明确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公司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结论
我国家庭农场起步较晚,发展至今仅有30余年时间,在其逐步探索、改进、完善的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但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反思和改善,并通过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我国的家庭农场必将能够获得鲜活的生命力而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编号:3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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