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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案的罪名认定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2-17 05:41
  <正>【裁判要旨】牵连犯理论在处理实质数罪的案件中,存在定罪过轻、使用混乱和犯罪预备形态理论冲突的问题,无法做到罪责刑相统一,建议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和数罪处理。罪名选择上,组织考试作弊罪需要结合特殊共犯理解,单一的居间行为不构成组织行为。伪造身份证件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和伪造者达成共同犯罪的共识,并实施共犯行为。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用牵连犯理论追责有缺陷
    三、对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数罪并罚
    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



本文编号:353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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