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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与实质法治

发布时间:2021-12-30 06:09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法治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法治亦表现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种基本形态。形式法治的普遍性、一般性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保守、僵硬的缺点,实质法治正是在弥补形式法治不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质法治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的,在法律适用时更多地是从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出发进行考量,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将诸如道德、政治、舆论等法外因素作为考量的对象,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适用的标准变得主观和随意。本文通过对法治社会基本特征的分析,认为法治社会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只是为了弥补形式法治的不足而存在,且主要是在私法领域存在。同时,为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在适用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的的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特定的客观标准和解释原则,以避免法律适用变得主观和随意。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29(04)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法治的两种基本类型
    (一)形式法治
    (二)实质法治
二、法治社会与实质法治
    (一)法治社会应坚持以形式法治为原则,以实质法治为例外
    (二)法治社会中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区分应从公私法的角度进行考量
        1. 根据个人自由原则上不受限制,国家权力原则上受限制的法治国原则,①在公法领域,应严格坚守形式法治的原则,因为公法领域主要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自由的法律。
        2. 在私法领域,由于奉行意思自治,个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因此,每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都可以随其所愿地安排自己的事情。
    (三)法治社会中实质法治意义上的法律具有较强的原则性
三、结论



本文编号:3557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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