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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继承法律适用条例与我国继承准据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1-13 08:28
  继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之后,2012年欧盟继承法律适用条例的出台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在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中的一大成果,它代表了当今在继承法领域的发展趋势。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于2010年通过修订旧法或制定新法,也使得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均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与欧盟法律适用条例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通过梳理欧盟及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通过适当的横向比较,以期对我国继承法律适用的发展,甚而区际法律适用的冲突的协调有所启发。 

【文章来源】: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欧盟继承法律适用条例简述———完备中有进步
    (一) 欧盟继承准据法的主要内容
    (二) 对欧盟继承准据法的评述
二、我国继承准据法立法概况———简单中有发展
    (一) 我国大陆地区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现状
    (二) 我国大陆地区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简评
三、欧盟与我国继承准据法之比较———规则中引方法
    (一) 意思自治的方法
    (二) 最密切联系方法
    (三) 分割的方法
四、我国继承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架构中细规则
    (一) “继承———遗嘱”的立法体例
    (二) 同一制原则的确立
    (三) 具体规则的构建



本文编号:3586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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