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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双轨制的统一

发布时间:2022-01-19 03:25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实体法依据的不统一,从而造成损害赔偿的鉴定方式、赔偿标准等有不同的规定,由此形成了医疗损害赔偿的双轨制,这对患者的权利保护和法制权威的维护不利。因此有必要就医疗损害赔偿机制进行分析研究,以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文章来源】: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31(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冲突和解决
二、鉴定方式的冲突和解决
三、赔偿标准的冲突和解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轨制的统一[J]. 孟强.  法学杂志. 2009(06)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 程燕琦.  法制与社会. 2009(17)
[3]试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J]. 林亚月.  法制与社会. 2009(16)
[4]简论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J]. 郭明瑞.  政法论丛. 2008(06)
[5]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 赵新河.  中州学刊. 2008(03)
[6]论医疗损害[J]. 艾尔肯.  北方法学. 2008(02)



本文编号:359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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