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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规定的检视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2-02-19 18:05
  在大数据盛行的数字化时代,对数据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一般原则性保护。而《民法总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对被保护数据的内涵、权属、范围以及侵权方式进行定义,也未规定相应的违法责任、救济措施和诉讼机制,这将限制数据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效果。应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数据的内涵、权属等因素,完善数据法律保护原则和规则。 

【文章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对《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规定的检视
    (一) 《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规定的立法表达不完善
    (二) 数据保护的立法缺陷
        1. 保护内容上表达不严谨。
        2. 保护方式上张弛失度。
        3. 不具备法制统一性。
二、对数据的应然和实然分析
    (一) 应然分析:数据的内涵、性质、权属
    (二) 实然分析: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流通问题
        1. 数据收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2. 数据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3. 数据收集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问题。
        4. 违法收集数据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三、完善数据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 明确数据的内涵、性质及权属
    (二) 规定数据保护原则, 细化法律规则
        1. 收集和使用限制原则。
        2. 目的性原则。
        3. 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并举原则。
        4. 责任原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J]. 梅夏英.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9)
[2]大数据的财产属性研究[J]. 王玉林,高富平.  图书与情报. 2016(01)
[3]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5(03)
[4]大数据的法律保护[J]. 林华.  电子知识产权. 2014(08)
[5]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6]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王轶.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01)

硕士论文
[1]欧美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比较研究[D]. 孙斯汀.中国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63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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