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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持刀砍人行为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02-20 20:23
  在公共场所持刀砍人行为的性质需根据行为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境,结合行为方式的内在自然属性来具体认定。危险方法应界定为行为实施后,不需要行为人继续添加作用力即可一次性源源不断地波及到更多对象,且不可控制。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5,(1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共安全的概念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
    (二)公众安宁与稳定的理解
二、危险方法的界定
    (一)危险方法的含义
    (二)危险方法的具体认定
    (三)持刀肆意砍人行为不能被评价为危险方法
三、在公共场所见人就砍的行为定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思考[J]. 焦武峰.  中国检察官. 2010(16)
[2]“危险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关于狭义危险犯的理论及立法检讨[J]. 肖中华,陈洪兵.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06)

硕士论文
[1]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D]. 王珺.西南财经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63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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