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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10-15 16:15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对于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优先原则,再依照"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将债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物权领域的规定融合了物权债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也冲击了传统的物权的法理领域,可能不利于国际商事交往中的交易安全。纵观世界,现在大部分国家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动产随人"的"属人法"原则逐渐在各国的立法中淡化。但是,涉外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要远远比不动产复杂,在适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又会因为动产的构成因素复杂性与不同动产处所的不可确定性等问题在运用冲突法原则上产生问题,于是,许多国家又为此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2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3 物之所在地原则在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3.1 物之所在地原则概述
    3.2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3.2.1 有体动产
        3.2.2 无体动产或者权利财产
4 我国涉外动产之法律适用规定评析
    4.1 不动产之涉外法律适用
    4.2 动产之涉外法律适用
    4.3 运输动产之涉外法律适用
    4.4 无体动产与权利财产之涉外法律适用
5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趋同之中见差异──论进一步丰富我国国际私法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内容[J]. 李双元 ,周辉斌 ,黄锦辉.  中国法学. 2002(01)



本文编号:369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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