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29 18:20
随着网贷消费逐渐深入大学校园,利用"校园贷"网络分期平台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多。行为人诱骗在校大学生在网络分期平台上办理分期手机贷,在收取分期公司寄出的手机后套现的,是典型的利益型诈骗犯罪。被害人是学生,行为对象是学生对分期公司的货物给付请求权,且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秘密窃取他人身份信息后在分期平台上办理分期贷业务的,要区分被盗信息者是否已经在分期平台注册账号。行为人窃取他人身份信息在分期平台注册账号后办理分期贷款的,构成诈骗,分期公司是被害人,行为对象是分期公司的财物;行为人窃取他人分期平台账号密码办理分期业务非法占有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而非三角诈骗,被害人是学生个人,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性利益。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诱骗学生办理手机分期贷后将手机套现非法占有财物]
(一) 分期公司主观上没有错误认识, 其交付财物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二) 行为人以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为由, 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继而处分了自己对分期公司的货物给付请求权, 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秘密窃取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分期贷款非法占有财物]
(一) 行为人窃取他人信息后在分期网站注册账号办理分期贷款的, 构成诈骗罪, 被害人为分期公司, 行为对象是分期公司的财物
(二) 在被害人已有分期网站账号的前提下, 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分期网站账号、密码办理分期贷款的, 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为学生, 行为对象为学生对分期公司的货物请求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J]. 周光权,李志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02)
本文编号:369819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诱骗学生办理手机分期贷后将手机套现非法占有财物]
(一) 分期公司主观上没有错误认识, 其交付财物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二) 行为人以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为由, 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继而处分了自己对分期公司的货物给付请求权, 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秘密窃取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分期贷款非法占有财物]
(一) 行为人窃取他人信息后在分期网站注册账号办理分期贷款的, 构成诈骗罪, 被害人为分期公司, 行为对象是分期公司的财物
(二) 在被害人已有分期网站账号的前提下, 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分期网站账号、密码办理分期贷款的, 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为学生, 行为对象为学生对分期公司的货物请求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J]. 周光权,李志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02)
本文编号:369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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