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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律抑或实现正义——对司法权本质属性的正义考量

发布时间:2022-11-08 20:26
  <正>基于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的许许多多的典型案例深入的思考,像广州"许霆案"、四川泸州"二奶遗产继承案"以及国外的像"古特非法行医案"、"祖父遗产继承案"等等,本文认为:司法不仅要实现法律,而且更要实现正义;实现法律是相对的,实现正义是绝对的;实现法律是司法的形式与手段,实现正义才是司法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实现法律是为实现正义服务的。当然,这里的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裁判的结果或影响为何出乎于司法常识意料之外
    (一)许霆案——“依法判决”为何强烈地遭受到舆论一致地讨伐和责难
    (二)古特案——“违法裁判”又为何强烈地得到人们的赞赏与支持
二、司法的本质:实现法律,还是实行正义
三、正义的司法:方法路径如何选择?
    一是正确理解依法办案的内涵。
    二是坚持法律的灵动性。
    三是树立认同型司法权威。
    四是以实现法正义为己任。
    五是科学弥补法律的“非正义”缺漏。
    六是以良知和道德约束自我。



本文编号:37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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