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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扩容性”立法——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相关修改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23-03-12 00:36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存在着行为类型单一和行为对象过于狭隘的弊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该罪的"扩容性"完善,有利于其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随着扰乱法庭秩序罪入刑门槛的降低和"兜底条款"的设置,该罪呈现出恣意扩张并有可能侵蚀当事人及律师诉讼权利空间的新倾向。对此,应从"二元化"立法体制的衔接、定罪标准的确定和事前介入防范等多方面就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具体适用做限制性探讨。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扩容性”立法的必要性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客观行为方式的狭隘与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多元化的矛盾。
    (二)实体法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行为规定的滞后性与程序法规定的超前性之矛盾。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所面临之矛盾的破除。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扩容性”立法潜在的问题
    (一)质疑“扩容性”立法的完备性。
    (二)检讨“扩容性”立法的统一性。
    (三)担忧“扩容性”立法的扩张性。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扩容性”立法的适当限制
    (一)“前提法”与“刑事法”的无缝衔接。
    (二)合理界定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入罪的判断标准。
    (三)事前介入限缩扰乱法庭罪的发案率。



本文编号:376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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