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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类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2 21:19
  虽然我国刑法已对卖淫类犯罪作出了明文规定,但随着此类犯罪的严重化、复杂化,现有立法已然显得捉襟见肘,从而造成了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无所适从的困境。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文章所研究的卖淫类犯罪主要指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所规定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罪共五个罪名,并对此类犯罪的立法沿革和特点进行了归纳。文章第二部分结合司法实务案例列举了卖淫类犯罪客观、主观、主体以及罪数形态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适用疑点、难点问题,并阐述了笔者个人对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观点。文章最后一部分则针对现有立法的不足与缺憾提出了“组织卖淫罪应与强迫卖淫罪分别设立条款”等完善卖淫类犯罪立法的建议。

【文章页数】:2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卖淫类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和特点
    (一) 卖淫类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
    (二) 卖淫类犯罪行为的特点
二 卖淫类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 卖淫类犯罪的客观方面
        1、 组织卖淫罪中“组织”行为的认定
        2、 介绍嫖娼行为能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3、 组织、强迫、介绍、引诱、容留男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
    (二) 卖淫类犯罪的主观方面
        1、 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犯罪必备要件
        2、 “涉幼”犯罪主观上是否要求“明知”
    (三) 卖淫类犯罪的主体方面
        1、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否存在主从犯
        2、 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四) 卖淫类犯罪的罪数形态
        1、 卖淫类犯罪的既遂标准
        2、 如何计算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次数
三 完善卖淫类犯罪立法的建议
    (一)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条款设立
    (二)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与细化
    (三)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存废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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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6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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